序号 |
投诉请求 类别
|
主要法定处理途径 |
相关法律 依据 |
实施责任主体 |
具 体 处 理 程 序 |
备注 |
1 |
中小学生休学申诉求决类 |
行政 确认 |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 |
增城区教育局基础 教育科 |
出现中小学生休学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三个月以上,提供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需提供修改证明给学校; 2.学校凭休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满可办理复学。 |
|
2 |
中小学生转学申诉求决类 |
行政 确认 |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2014〕24号) |
增城区教育局基础 教育科 |
出现中小学生转学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家长提供相关证明给学校; 2.接收学校审核转学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并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接收该生; 3.接收学校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
|
3 |
中小学生没有建立全国学籍申诉求决类 |
行政 强制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启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粤教规函〔2015〕243号) |
增城区教育局基础 教育科 |
出现中小学生没有建立全国学籍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家长提供全国学籍的学生及家长信息数据给就读学校; 2.由就读学校统一把没有建立全国学籍的学生学籍数据交给教育局; 3.教育局登录广东省中小学学籍信息采集系统,收集没有全国学籍的学生信息,由省教厅总汇报送教育部,教育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身份证号码查重,如果无问题即可补录学生学籍。 |
|
4 |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问题申诉求决类 |
行政 强制 |
《义务教育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基础 教育科 |
出现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问题,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小学向学区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反映并要求答复; 2.学区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或初中、特殊学校不能解决入学问题的,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反映并要求答复。 |
|
5 |
学校管理申诉求决类 |
特定类型的投诉 |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
增城区教育局基础 教育科
|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意见的,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直接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并要求答复; 2.镇街所属小学可向当地教学指导中心反映问题并要求答复; 3.学区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或直属学校不能解决问题的,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反映并要求答复。 |
|
6 |
义务教育阶段少年儿童入学问题申诉求决类 |
行政 确认 |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增府办〔2015〕18号)《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 |
增城区教育局基础 教育科 |
出现义务教育阶段少年儿童入学问题,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向学区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反映并要求答复; 2.学区镇街教学指导中心不能解决的特殊问题的,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反映并要求答复。 |
|
7 |
反映幼儿园在园内开设兴趣班申诉求决类 |
行政 确认 |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穗价〔2012〕56号 |
增城区教育局职业 教育科
|
反映幼儿园在园内开设兴趣班,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可以直接向增城区教育局提出投诉; 2.对教育局处理不服,可以向广州市教育局提出复议。 |
|
8 |
反映幼儿园乱收费、退费问题申诉求决类 |
行政 确认 |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穗价〔2012〕56号 |
增城区教育局职业教育科、增城区发改局 |
反映幼儿园乱收费、退费问题,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可以直接向增城区教育局投诉; 2.对教育局处理不服,可以向增城区发改局提出申诉。 |
|
9 |
反映幼儿园超规模办申诉求决类 |
行政 确认 |
《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粤机编办〔2012〕232号)、《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 |
增城区教育局职业教育科和督导室
|
反映幼儿园超规模办学问题,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可以直接向增城区教育局投诉; 2.对教育局处理不服,可以提供资料向增城区教育局督导室提出申诉。 |
|
10 |
反映幼儿园教职工配备不足 |
行政 确认 |
《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粤机编办〔2012〕232号) |
增城区教育局职业 教育科和组织人事科 |
反映幼儿园教职工配备不足,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可以直接向增城区教育局职业教育科投诉; 2.不接受教育局职业教育科处理,可以提供资料咨询增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
|
11 |
反映幼儿园保教费、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等经费补助问题申诉求决类 |
行政 确认 |
《关于印发增城市学前三年教育保教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增教字〔2014〕79号)、《关于印发增城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增教字〔2014〕80号)、《增城市学前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增教字〔2012〕61号) |
增城区教育局职业教育科和财务基建科 |
反映幼儿园经费补助问题,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可以直接向增城区教育局反映问题; 2.到教育局职业教育科、财务基建科查阅相关文件,明确解决办法。 |
|
12 |
反映职中学生中途退学,要求学校退费问题申诉求决类 |
行政 确认 |
《广州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收费公示表》(粤价〔2008〕150号)
|
增城区教育局职业 教育科 |
反映职中学生中途退学要求学校退费问题,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可以直接向增城区教育局反映问题; 2.到教育局职业科查阅相关文件,明确解决办法; 3.咨询广州市教育局; 4.咨询广东省物价局。
|
|
13 |
反映民办学校(幼儿园)未为教职工购买社保揭发控告类 |
劳动 监察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
增城区教育局职业教育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反映民办学校(幼儿园)未为教职工购买社保,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调解、协商、协调; 2.协调不了,可以直接向增城区教育局投诉; 3.对教育局处理不服,可以向增城区人社局提出申诉。 |
|
14 |
反映无证办学现象揭发 控告类 |
行政 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
增城区整治无证办学领导小组、增城区教育局职业教育科、增城区人民政府
|
反映无证办学现象,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可以直接向增城区教育局投诉; 2.不满意答复,可以向增城区整治无证办学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3.对增城区整治无证办学领导小组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 |
|
15 |
信访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申诉求决类 |
仲 裁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区人社局事业管理科、仲裁办
|
出现劳动(聘用)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教育局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6 |
行政行为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申诉求决类 |
行政 复议 |
《行政复议法》 |
增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区人社局事业管理科
|
出现行政处分不服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调解、协商、协调 2.不愿调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上级复查、得出复议结果; 4.如果不服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信访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申诉求决类 |
行政 确认 |
《工伤保险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区人社局社会保障科
|
出现请求工伤待遇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提交工伤事故认定申请,出具证明工伤时间、地点、造成工伤的过程等; 2.报区人社局工伤确认部门; 3.落实工伤待遇。 |
|
18 |
信访人反映教师资格认定问题申诉求决类 |
行政 复查 |
《教师资格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教育评估中心、增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
出现涉及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 提交有关材料向评估中心提出要求作出解释申请; 2.不接受解释的可以向人事科提出申诉; 3.高级中学、中职类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则要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
|
19 |
信访人反映生活困难,要求给予生活补助申诉求决类 |
行政 付给 |
《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增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
出现生活困难,请求经济补助,引导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向户籍所在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3.镇政府初审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
|
20 |
用人单位不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保险费等揭发控告类 |
劳动 监察 |
《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增城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
|
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受理和调查; 3.处理及执行。 |
|
21 |
反映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揭发控告类 |
行政 处罚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增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
出现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举出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 2.受理和调查; 3.依法处理。 |
|
22 |
拖欠工人工资申诉求决类 |
劳动 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增城区教育局财务 基建科室 |
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诉求类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学校、幼儿园)调解; 2.调解不成,可以向区教育局调解; 3.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区人社局劳动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仲裁。 |
|
23 |
学校收费申诉求决类 |
特定类型的投诉 |
增发改[2013]60号 |
增城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室或职业教育科 |
如有乱收费的现象,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民办学校向教育局职业教育科投诉反映情况。 2.公办学校向教育局财务基建科投诉反映情况。 3.相关科室联合或汇同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进行调查核实。 4.将调查情况上报相关部门经核准后回复投诉人。 |
|
24 |
关于政府采购申诉求决类 |
特定类型的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增城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和信息装备中心 |
出现有违公平、公开、公正的采购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要求公示单位解释流程。 2.向地方财政采购部门申诉。 |
|
25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揭发控告类 |
行政 监察 |
《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法》、《审计法》 |
增城区教育局监察审审计室
|
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来人或来信或来电或来邮检举 2.等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日期内答复 3.如对答复有异议,可于30日内向广州市教育局或广州市28365提请复核 |
|
26 |
利用职权谋私和败坏党风行为揭发控告类 |
纪律 检查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室 |
出现利用职权谋私和败坏党风行为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来人或来信或来电或来邮检举 2.等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日期内答复 3.如对答复有异议,可于30日内向广州市教育局或广州市28365提请复核 |
|
27 |
对教育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申诉求决类 |
复查(复核、复审、复检) |
相应评估类别的督导评估方案 |
增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出现对教育评估结果存在异议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径直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 2.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提出投诉。 |
|
28 |
高考报名资格、手续的咨询信息公开类 |
行政 许可 |
省市关于招生考试相关文件
|
省招教委 |
出现高考报名资格、手续的咨询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网上查询当年的省市关于招生考试相关文件 2.向区招办咨询 |
|
29 |
劳动合同申诉求决类 |
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增城区教育局 教育装备和信息管理中心
|
出现劳动争议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30 |
采购合同申诉求决类 |
仲裁 |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增城区教育局教育装备和信息管理中心
|
出现采购合同争议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也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31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验证申诉求决类 |
复查(复核、复审、复检)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教育 评估中心 |
出现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验证结果不服的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向区教育评估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学校审核的继续教育学习材料。 2.区教育评估中心根据相关的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进行复审,并形成结论。 3.如不接受复审结论的,可向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或广州市教育评估中心提出申诉。 |
|
32 |
对教育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申诉求决类 |
复查(复核、复审、复检) |
相应评估类别的督导评估方案 |
增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出现对教育评估结果存在异议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径直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 2.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提出投诉。 |
|
33 |
揭发控告评估工作人员违反评估纪律揭发控告类 |
行政 监察 |
《行政检查法》、《教育法》、《中共中央八项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
增城区教育局监察 审计科 |
出现揭发控告评估工作人员违反评估纪律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径直向区教育局检查审计科提出揭发控告; 2.由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进行调查并答复信访人。 |
|
34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诉求决类 |
特定类型的内部申诉 |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教育 评估中心 |
出现不服教师资格认定结果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提交有关材料向评估中心提出要求作出解释申请; 2.不接受解释的可以向人事科提出申诉; 3.高级中学、中职类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则要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
|
35 |
教师职称评审申诉求决类 |
特定类型的内部申诉 |
《教师法》,《广东省试点中小学老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
增城区教育局教育 评估中心 |
出现不服教师职称评审结果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提交有关材料向评估中心提出要求作出解释申请; 2.不接受解释的可以向人事科提出申诉; 3.高级职称及中职类专业的有关问题则要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
|
36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揭发控告类 |
行政 监察 |
《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法》、《审计法》 |
增城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室 |
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来人或来信或来电或来邮检举 2.等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日期内答复 3.如对答复有异议,可于30日内向广州市教育局或广州市28365提请复核 |
|
37 |
利用职权谋私和败坏党风行为揭发控告类 |
纪律 检查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监察审计科室 |
出现利用职权谋私和败坏党风行为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来人或来信或来电或来邮检举 2.等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日期内答复 3.如对答复有异议,可于30日内向广州市教育局或广州市28365提请复核 |
|
38 |
申请求决类 |
行政 强制 |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
增城区教育局教育 工会 |
出现教职工反映生日无礼物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向任职单位申请生日礼物; 2.申请未果的,由区教育工会责成用人单位落实。 |
|
39 |
申请求决类 |
行政 强制 |
《工会法》 |
增城区教育局教育 工会 |
出现教职工反映文体活动少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向任职单位申请开展文体活动; 2.申请未果的,由区教育工会责成用人单位落实。 |
|
40 |
对申请《校车接送学生许可证》审批存在异议申诉求决类 |
行政 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州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
增城区教育局校车 管理办公室 |
出现对申请《校车接送学生许可证》审批存在异议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 向各镇街交通办申诉; 2. 向增城区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申诉。 |
|
41 |
揭发控告校车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揭发控告类 |
行政 监察 |
《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增城区教育局校车 管理办公室 |
如要揭发校车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 向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2. 向增城区教育局监察科反映。
|
|
42 |
中小学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申诉求决类 |
行政 复议 |
《广州市社会医疗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
增城区教育局财务 结算中心 |
出现对中小学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事项有疑问时,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由当事人向在读学校咨询、了解清楚; 2.对学校的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增城区医保中心咨询、了解情况; 3.申请未果的,由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责成学校处理。 |
|
43 |
中小学生教育保险申诉求决类 |
行政 复议 |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管理做好教育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穗教法规【2015】44号) |
增城区教育局财务 结算中心
|
出现对中小学生教育保险参保缴费事项有疑问时,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由当事人向在读学校咨询、了解清楚; 2.对学校的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市营业部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咨询、了解情况; 3.申请未果的,由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责成学校处理。 |
|
44 |
关于劳资纠纷申诉求决类 |
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增城区教育局机关 服务中心 |
出现劳资纠纷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当事人应向劳动服务单位和劳动部门申诉。 2.确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主体协商和劳动部门申诉。 |
|
45 |
关于政府采购申诉求决类 |
特定类型的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增城区教育局机关 服务中心科室
|
出现有违公平、公开、公正的采购事项,当事人应依下列途径处理: 1.要求公示单位解释流程。 2.向地方财政部门采购办申诉。 |
|